人才引进申办材料

2015-11-22 14:49 阅读 7,425 次 评论 0 条
(备注:红色标注为“注意事项”)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
2、单位申请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单位和申请人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总公司单位公章)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证明。
2、本市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提供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3、软件企业,提供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提示: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单位由人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确定推荐调整。
申请人申报材料(按照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婚)配偶随调迁(是、否)未成年子女随迁(是、否)分类显示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结婚证书
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需做学历、学位审核的,提供2份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需留存至学历审核完成方可取回。)
5、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落户证明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实际居住地公共户的,单位提供落户申请报告。
7、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8、配偶随调随迁: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无业人员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出具的从未就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失业人员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记录完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失业金领取记录、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停缴记录等证明材料。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9、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
▲随迁子女户籍迁出地应与主调人或随调配偶的户籍迁出地为同一地址(在申报表“子女信息是否随迁栏”中依据实际情况填写随主调人或随配偶);配偶暂不随调的,随迁子女户籍迁出地须与主调人为同一地址(在申报表中填写随
▲离婚人员须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注明拥有子女监护权时方可申办子女随迁,且随迁子女户籍迁出地须与主调人为同一地址。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
(依据下述申报条件申报的人员另须提供)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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