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6-05-05 16:27 阅读 1,422 次 评论 0 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201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加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非上海生源优秀毕业生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引进环境,发挥人才在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2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的推荐申报报告,并填写相关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2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1)和《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材料,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2.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1. 201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毕业生  就业  工作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1: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2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申请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高校、区县、开发园区代理点进行现场申报。部分试点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B路、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B路、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2年4月中旬起用人单位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八、其他

咨询电话:021—64829191

投拆电话:021—64826857

投拆邮箱:ts@firstjob.com.cn

附件2: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2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的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附件3:

201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                         

 

申报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信息登记号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人事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事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推荐申报重点单位的情况介绍(可附页)
 

 

 

推荐申报重点单位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可附页)
 

 

 

 

说明:推荐申报报告和本申报表,须由所属委办局等相关机构盖章(推荐申报单位较多,可附页),并于2012年4月1日前,一并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冠生园路401号208室,邮政编码:200235,传真号码:64823102)。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1 510102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2 51010500 园艺技术 农业技术类
3 51010900 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类
4 52030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5 52030200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6 520303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7 5203040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8 52040100 航海技术 水上运输类
9 52040300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10 52040500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1 52040600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2 52040700 船舶检验 水上运输类
13 52040800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4 52040900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15 52041100 船舶舾装 水上运输类
16 52050100 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类
17 52050200 飞行技术 民航运输类
18 52050300 空中乘务 民航运输类
19 52050600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0 52050700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1 52050800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22 52051200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23 52051300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24 52051500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25 52051600 飞机维修 民航运输类
26 52051700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27 52052000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28 52060200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29 53020100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30 53020200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1 53020300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2 53020400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3 53020500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4 53020600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5 53020700 炼油技术 化工技术类
36 53020800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37 53020900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38 53021000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39 53021100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40 53030200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41 55030100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42 5503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3 55030300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44 55030400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45 550308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46 55030900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7 55031200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48 56060300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49 58010100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50 580102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1 58010300 数控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2 58010400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53 58010700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4 58010800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5 58011100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6 58011200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57 58011300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 58011400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9 58011500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60 58012100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61 580201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自动化类
62 580202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3 58020300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4 58020400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5 58020500 计算机控制技术 自动化类
66 58020600 工业网络技术 自动化类
67 58020700 检测技术及应用 自动化类
68 58020800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自动化类
69 58020900 液压与气动技术 自动化类
70 58021000 包装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71 58030400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72 58030700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 58030900 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74 580402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040700 汽车运用与维修 汽车类
76 590101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类
77 590102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类
78 59010400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类
79 590106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类
80 59010800 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81 59011500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计算机类
82 5902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83 59020200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84 59020400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86 59022000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87 59030100 通信技术 通信类
88 59030300 计算机通信 通信类
89 61021100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90 61040200 印刷技术 包装印刷类
91 61040300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92 61040400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93 61041100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94 63011100 麻醉学 临床医学类
95 63020100 护理 护理类
96 63040300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97 63041100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98 63041600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99 65030200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0 65030300 社区康复 公共服务类
101 65030700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2 67020200 音乐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3 67020300 舞蹈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4 67020500 影视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5 63041500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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