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月1日起将身份证异地受理范围扩至13省市

2016-08-30 18:29 阅读 928 次 评论 0 条

今年7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上海公安机关推出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天津市、江西省、湖北省来沪人员成为第一批受益者。

此项政策推出以来,深受欢迎,截至8月29日,本市共受理异地身份证2718张,异地挂失身份证50737张。

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的力度,上海公安机关在前期推出的3个省(市)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异地受理范围。

自2016年9月1日起,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等10个省(市)的来沪人员,也可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双语证除外),办理程序和要求不变。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可到受理地派出所领证。

同时,本市户籍人员也可以在以上13个省(市)异地办理身份证,办理程序和要求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程序】

1、拍摄照片。符合办理条件的来沪人员,可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目前,本市共有居民身份证拍照点90个,居民可登录上海公安网站(www.police.sh.cn)查询。

2、申请办证。来沪人员可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住证。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是对系统无照片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对伪造、编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三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材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申请人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证。

3、领取证件。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凭证到受理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换证的,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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