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4号)

2016-12-20 18:56 阅读 1,143 次 评论 0 条

一、《通知》所称《上海市居住证》是哪种类型的?

答:本《通知》所称的《上海市居住证》,均为境内人员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二、除原有规定外,哪些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1、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

2、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三、《通知》所称的“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如何发布?

答: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符合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大专学历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四、哪些高技能人才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根据《通知》规定,符合条件并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通知》附件。

五、特殊专门人才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殊性,建立行业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建立区县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六、《通知》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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